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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 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4-0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监督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函〔2011808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方案的复函》(环办函〔20101455)要求,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社会化试点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

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环保厅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省环保厅有关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并接受省环保厅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试点单位验收监测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验收监测工作实行专家审查和监督制度,委托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环境审核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试点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由省环境审核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须报省环保厅审查同意。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省环保厅审查同意的工作方案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审核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受聘专家负责监督试点单位的环保验收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试点单位在环保验收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专家的监督。

第八条 试点单位在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现场查验情况或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不符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环保厅。

第九条 试点单位现场采集实验室分析样本时,省环境审核中心可以随机安排抽取平行样,委托其它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作为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由省环境审核中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分别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考核表(见附件)所列考核内容,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试点单位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省环保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6个月内不得承接验收监测工作。

省环保厅每年对试点单位的考核成绩进行汇总,以试点单位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的资格实行年审,对试点单位的资质条件、实验室条件、从业人员的资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者取消试点单位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资格。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在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环保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现场验收监测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验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验收结论错误的;

()超出业务资质范围从事验收监测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考核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单位考核表

 

项目名称

 

试点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审查人员

 

考核内容

分值

得分

1

是否执行了验收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要求

10

 

2

项目地理位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是否调查清楚

5

 

3

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是否调查清楚

10

 

4

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环节、排放情况及主要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是否调查清楚

10

 

5

主要污染物验收监测项目、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是否全面、正确

15

 

6

验收监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10

 

7

公众意见调查方法是否正确,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果是否有效

10

 

8

验收结论是否恰当、准确

15

 

9

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质量

10

 

10

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填写是否规真实、规范

5

 

合计

100

 

 

 

 


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保证环保验收工作的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保厅负责设立和管理专家库,适时发布专家需求信息,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并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指导验收监测单位的现场调查,审查验收监测方案;

()监督验收监测单位的现场监测,检查采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审查建设单位上报的环保验收技术文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报告;

()作为环保验收组成员,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从事环保验收工作;

()在其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精通其专业或者行业技术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掌握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熟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从全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的在职或退休人员中遴选。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六条 个人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环保厅提交《山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审查专家申请表》,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

()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单位推荐入选专家库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意见及被推荐人同意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审查工作的书面意见,并附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根据工作特殊需要,省环保厅可以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九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入选专家库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入选专家库,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

第十条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监督指导的专家,由省环保厅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定期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环保验收相关审查、监督、指导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环保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