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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工作制度 鲁环函〔2010〕619号
作者: 时间:2010-12-04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限1个工作日。②监督管理处预审,时限3个工作日。③审核受理中心技术评估,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报告书修改时限5个工作日)。④监督管理处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⑤公示,时限7个工作日。⑥一般项目报分管厅长签发;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⑦印发环评批复文件,公告审批结果,时限3个工作日。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受理室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报材料及报送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时限1个工作日。②监督管理处进行技术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③组织地方环保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时限15个工作日。④报分管厅长签发。⑤印发验收批复文件,公告审批结果,时限3个工作日。

  三、受理室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所有申报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申请的事项)都需到受理室办理,其他岗位不接受任何建设单位口头或书面申报事项。建设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经工作人员审查要件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要件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材料和内容。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的通知》(鲁环发〔2007〕147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工作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报处长签署意见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处长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厅长签字同意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对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但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作出不受理、退回、重新编制等要求。

  六、审核受理中心技术评估工作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提交审核意见。特殊项目在技术评估后报告书编制单位需要延长修改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但一般不超过10天。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技术评估、审查中,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判为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暂行办法》(鲁环发〔2009〕26号)规定办理。

  八、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审批工作的批复、复函一律由项目负责人员印制后由受理室统一发送。受理室同时负责有关批复、复函的档案工作。

  九、本制度适用于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查审批工作,各市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