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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GB 14470.2-93
作者: 时间:2010-04-15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
GB 14470.2-93

批准日期 1993-06-26

实施日期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Explosive components

GB 14470.2-93

军事家环境保护局1993-06-26批准 199401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火工品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火工品工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硫氰 酸铅、亚铁氰 化铅和叠氮化钠等火工品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废水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硫氰酸铅、亚铁氰化铅、叠氮化钠生产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雷汞、二硝基重氮酚、叠氮化铅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GB42764278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76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13897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898 水质 铁()氰络合物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9 水质 铁(氰铬合物的测定 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3 技术内容

3.1 排放去向

3.1.1 排入GB3838类水域非水体保护区、类水域和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3.1.2 GB3838类水域和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扩、改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硫氰酸铅等火工品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

3.2.1 19941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1

产品名称

废水排放量

L/kg(产品)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采样地点

硫氰酸铅

20

铅(以Pb计)

1.0

车间排出口

硫氰化物(以SCN计)

10.0

工厂总排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8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工厂总排口

亚铁氰化铅

120

铅(以Pb计)

1.0

车间排出口

铁()氰络合物

(以[Fe(CN)6]4-计)

20.0

工厂总排口

氰化物

0.5

工厂总排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8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工厂总排口

叠氮化钠

50

1.0

处理设施排出口

叠氮化物(以N3计)

3.0

处理设施排出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8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工厂总排口

 

3.2.2 19941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2

产品名称

废水排放量

L/kg(产品)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采样地点

硫氰酸铅

20

铅(以Pb计)

1.0

车间排出口

硫氰化物(以SCN计)

5.0

工厂总排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6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工厂总排口

亚铁氰化铅

120

铅(以Pb计)

1.0

车间排出口

铁(氰铬合

(以[Fe(CN)6]4-计)

10.0

工厂总排口

氰化物

0.5

工厂总排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6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工厂总排口

叠氮化钠

50

1.0

处理设施排出口

叠氮化物(以N3计)

3.0

处理设施排出口

pH

69

工厂总排口

生化需氧量(BOD5

60

工厂总排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工厂总排口

 

4 其他规定

4.1 亚铁氰化铅生产废水在治理前应采取分离措施,回收产品

4.2 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污染物,要开展综合治理,化害为利,铅盐和叠氮化钠的副产物硫酸钠应回收利用。

4.3 原材料包装品不得任意丢弃,应集中处理

5 监测

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5.1 按本标准规定的采样点及国家有关采样方法标准进行采样。

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只计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产品产量的统计,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5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3执行。

3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

1

双硫分光光度法

GB 7470

原子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2

硫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897

3

铁(氰络化物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8

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GB/T 13899

4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酮比色法

GB7487

5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西安庆化电器制造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河、蒋大章、温书荣、李春建、芦福贤。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