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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141号
作者: 时间:2016-12-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141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依据原辅料、工艺设计和物料平衡,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及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一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固体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二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但疑似危险废物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三要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合理建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75%以上),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环评预测量。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科(处)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化的,验收监测报告中应将变化情况予以说明。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固废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固废管理科(处)和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固废管理机构备案。
以上“重大变化”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的;二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
(二)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要跟踪落实。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三、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被委托方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四、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 “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部门会审制度。各级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部门(机构)要积极参与、配合项目环评报告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产生者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机构)通报,合力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要防止将副产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和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与评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附件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pdf
文件类型: .pdf ac09b330f988f000f1ae18c050d55700.pdf (365.27 KB)

附件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 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pdf
文件类型: .pdf 81bddb719dba86998974df9ec871b431.pdf (170.0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