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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0-05-12 09:11:00 | 浏览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除送(输)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类别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且按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委托给该项目建设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受委托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设区市环保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五、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但项目所在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一年以上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由省环保厅委托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六、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受委托审批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设区市环境质量出现污染反弹,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的,省环保厅将取消委托。

    附件: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                                                

   抄报:环境保护部,省政府。

   抄送: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  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关于鲁环发〔2010〕42号中“石油化工”行业适用范围的复函

  滨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化工行业适用范围的请示》(滨环办字〔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中由我厅负责审批的“石油化工”类建设项目的范围为: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以外的,以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蜡油或石脑油为主要原料且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加工项目。

 

鲁环函〔2010〕526号

关于委托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说明的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通知》将按规定由我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委托给设区市环保局以省环保厅的名义审批,省环保厅负责对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请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等有关手续中对我厅委托各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认可。

  特此函告。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潍环函[2011]115

各县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鲁环发[2010]42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潍政办[2010]167号《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环保局及各县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以外,由市环保局审批:

一、省环保厅鲁环发[2010]42号文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化工、柠檬酸、味精、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及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公路、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建设项目。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确定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环保局审批,各市属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101日起实施。潍环发[2008]9号文不再执行。

潍坊市环保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