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定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环境监理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其他(施工过程的会议纪要、文件)。
◆环境监理的意义:
1、环境监理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落实三同时制度,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2、是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自律行为的有效措施;
3、是实现工程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证。
◆环境监理的工作方法:
主要包括核查、监督【现场工作(巡视、旁站、跟踪检查、环境监测)、环境监理会议、记录、信息反馈】、报告、咨询、宣传培训、验收。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三个阶段(设计、施工、试运行期)的相应工作内容。
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有: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环境监理的工作制度:
工作记录制度、报告制度、函件来往制度、环境监理会议制度、奖惩制度、环保措施竣工自查、初验制度、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
◆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区别:
工作目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依据不同。
1、工作目的
工程监理:是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环境监理:是规范参建各方的环保行为,实现工程建设中对环境最低程度的破坏、最大限度的保护、最强力度的恢复,实现工程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工作对象
工程监理:主要是主体工程本身及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的相关要素。
环境监理:主要是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环境。
3、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的收集、分类、处理、反馈及储存的管理;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及工程建设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工作。
环境监理:是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是否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协调好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与各相关方关系。
◆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环境监理除享有监理权外,
可享有知情权、参议权、支付权、处罚权等。
一条主线、三个阶段。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
《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 [2010]114号
与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书》
其他文件。
◆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生态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任务及重点
生态类项目的工作内容:
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水保方案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核查工作的重点
一是对照设计文件与环评工程方案的变化情况,有无重大变化,
二是项目与周围敏感区位置关系的变化以及施工工艺方式变化可能带来的对周围敏感区影响的变化,
三是针对敏感区采取的环保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监理(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期监理的重点是掌握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水气声渣的来源及处置、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环保设施的落实情况。
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的重点是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工程的试运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工程落实情况、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协助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体系、协助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管。
◆工业类项目是否需要环境监理?
由于工业类项目实际建设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建成后的污染物源强,直接关系到项目投产后能否稳定达标,环境监管意义重要,仅靠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很难保证,因此需要引入环境监理作为有效地技术支撑,根据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保“三同时”进行监督。
◆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核心、内容及重点:
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业类项目建设期涉及的环保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核心是为环保主管部门监管技术支撑和向企业提供环保咨询服务。
环境监理的开展贯穿工业类项目的建设期,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
在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重点是监管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设计,核查设计文件与项目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找出不符合项及遗漏内容,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在施工阶段,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是监管施工行为污染达标,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施工,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在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是监督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试运行,协助完善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此外,作为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各工作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还包括批建符合性调查和环保咨询服务。
◆如何提升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地位?
提升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地位的关键点就是批建符合性调查和环保咨询服务:
批建符合性调查的立足是环保监管角度,必须强调全过程,目的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调整和变化,初步分析其造成的环境影响,协助监管;同时为后续环保咨询服务建立基础。
环保咨询服务立足的是企业角度,也贯穿环境监理的全过程,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包括在项目设计阶段,提醒企业遗漏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在项目出现调整和变化后,协助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在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帮助企业改进环保治理设施工艺,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等。
◆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环评处近期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单位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过程的通常做法,归纳的工作流程是: 1、 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 2、 勘踏现场,确定监理方案,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细则)》并上报到环保主管部门,省厅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山东省审核中心组织专家,召开方案论证会议; 3、 复核初步设计文件、环保工程方案等是否完善,与环评文件要求是否有变更;发现变更时,及时向企业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若存在重大变更,编制《变更专题监理报告》,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若无重大变更,则协助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建设; 4、 第一次环境监理交底工地会议,向工程承包商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工作交底,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5、 开展工程关键节点(环保关注点)的现场监理;针对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批建不符(变更情况)”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发现工程实际建设有重大变更时,编制《变更专题监理报告》,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6、 工程施工结束后,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7、 协助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的试生产运行; 8、 工程经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后,开展“试运行期”的环境监理,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环保设施“达标”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等进行环境监理; 9、 工程试生产期满后,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10、 协助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加验收会议; 11、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及方案审查意见、《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及试生产批复、《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及审查意见等环境监理资料合订本一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12、 环境监理单位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对环境监理资料归档。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